第五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中予以考核。
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历史建筑等的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建设、国土、公安、房管、工商、园林、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