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