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以物质形态保留的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