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下文物埋藏区和考古勘探第二十六条有效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