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