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下文物埋藏区和考古勘探第二十五条有效根据《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考古勘探资料,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化(文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予以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公布后,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