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根据《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考古勘探资料,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化(文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予以公布。

地下文物埋藏区公布后,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