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下文物埋藏区和考古勘探第二十七条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