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第二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镇村内的历史建筑除可以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需作其他活动场所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氛围。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