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第二十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养、修缮,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