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文物保护单位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养、修缮,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