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第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名人故居等特殊类型文物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