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第十四条有效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公布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