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防汛责任,保证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满足调水要求,保护水质;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