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占用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并审核其施工方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后,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和合格后方可启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