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码头等设施,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港航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