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码头等设施,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港航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