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占用范围内的河道整治项目一并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审查、实施和验收。所需经费,占用岸段由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占用岸段非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合理分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