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当地计划生育协会,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