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接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