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