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一)有保存较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二)有与非物质文化形态相适应的建筑、设施或者标志;(三)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者地方特色;(四)有较高的研究、旅游、经济开发价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