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有保存较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形态;

(二)有与非物质文化形态相适应的建筑、设施或者标志;

(三)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者地方特色;

(四)有较高的研究、旅游、经济开发价值。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