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七条有效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