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