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由发包方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管辖。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