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其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七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在签收前反悔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