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乡(镇)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具有仲裁资格的人员兼任,仲裁员资格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