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承包地集中连片流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对跨区域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承包经营,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