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三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书面申请后七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