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有效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