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对承包方依法给予补偿。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土地中调整解决,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