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规定无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