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

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规定无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