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包地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承包地内种植林木等给相邻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