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二十条有效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耕地,不得在耕地上从事挖砂、取土、建房、烧窑、采矿等破坏耕作层或者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