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九条有效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其承包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书面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