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八条有效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处理。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离婚协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处理。当事人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