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询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材料,发包方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