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五)承包方的承包地通过互换方式流转的;

(六)土地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