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颁发、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