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四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颁发、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