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范围第九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一)清点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二)封存样品;(三)解答法律咨询;(四)代写法律文书;(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六)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七)公证员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证顾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