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中,出具伪证欺骗公证机构的,公证机构有权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的,公证机构可以出具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书,有关单位应当查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