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公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因过失出具错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警告或取消公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