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应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