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管辖第十七条已修改公证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特殊的公证事项,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