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证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特殊的公证事项,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