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管辖第十五条已修改公证事项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公证机构管辖。法律行为的公证由法律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管辖。不动产的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但遗嘱、委托书、赠与书、声明书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