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效力第十四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应当执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原公证机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