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应当执行。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原公证机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