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