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扰乱、冲击和破坏。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以其他方法干扰、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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