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以金黄色的绳带、警戒牌、警戒栏为标志,或者可由人民警察排列标兵线。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