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