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有效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