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七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