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